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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校内家属院基建未决算且卖给教职员工的基建并账两难会计处理
作者:admin;更新时间:04-04 12:15


原创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元常富


      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属于实行政府会计制度的预算单位,高校校内家属院,土地属于高等教育政府划拨用地,房子属于高校统一基建建设,现实却是房子由职工个人出钱购买,但是却不具备一般商品房所具备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购房屋在高校账面属于固定资产,未完工的还是基建单列账。这次改革明确要基建并账,对于高校权属家属院房屋个人已经出钱购买的房产,高校账务该如何处理,收到卖房款又该如何处理成了一个两难问题?


       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倒计时不足十天了,元旦起就要全面实施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好的,但是面对复杂的实务情况有些时候却力不从心。一般意义上认为政府事业单位作为国家单位,应该是规范管理模范运作的标杆。事实情况中的复杂程度超出你的想象,和企业一样也有很多不规范和历史遗留问题待处理,也有很多没法搞的事在哪里挂着。关键是找不到对应的人对此事负责,公众利益有时候就这样被绑架了。小编举双手赞成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改革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完善国家治理机构,保障公共部门运行高效快捷,保障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能发挥良好的效益。


       大道理咱不说,高校家属院的房产到底属于谁这个问题咱也不说,咱的专题讨论的是会计处理问题,不是物权法问题。咱就从这次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基建并账的角度来谈谈这个房事。


       高校的校内家属院,房子卖给了教职工,但是教职工并没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获取的是房屋使用权,地块是学校教育用地,房屋产权仍旧登记在学校名下,教职员工没权自行对外转让房产,只能校内员工之间转让或者学校回收,不准卖给校外人士,至于教职员工退休离世能否继承给子女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种情况河南高校圈很普遍全国其他地方不知道是个啥情况,此种情况下,高校账面上的教职工周转房到底是属于学校资产还是个人资产,若是学校资产个人出资购买算哪门子购买?若是个人资产又在学校资产管理或者基建账上体现,这不是互相矛盾么?此种情况各位有何看法呢?


       经过各方调研论证,形成如下几种意见,咱今天没有会计分录处理也没有基建并账怎么做的具体措施,只把这个事摆出来大家讨论下该如何处理是好。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子毫无疑问学校资产,个人出资可以理解为押金,凭押金使用房屋。个人离职时交还房屋,学校退回押金。学校收教职工的买房款在账上就成了其他应付款,挂账处理。


      此种意见基本符合实际情况,房子确实没有将产权转移到教职工名下,仍然是学校资产,这样在基建并张的时候若此时还未进行工程决算就可以按照转固定资产模式进行处理。但是站在教职工的角度说,既然是买房子了怎么没有产权?离职了交回房子退回买房款?是按原值退回还是按现在的市价退回呢?这又是个大问题,大家指导现在的房价涨的一年一个样。买房子本来就是增值保值的,这样搞下去,教职工岂不是很受伤?当初买学校房子是便宜了不少,可算下来似乎没沾啥便宜?没享受到房产增值带来的好处啊。


        第二种意见认为,站在物权法的角度,房子既然是买的就产权归个人,离职或者退休继承给子女都是应该可以的。但是高校房产特殊性在于它属于集资盖房,但是土地使用的是高校教育划拨用地,走的是高校基建统一建房。很多情况下教职工住进去很多年了,基建并没有决算更没有转成固定资产,最终也就没法体现这个房子卖出去已经不属于学校的事实。这个现在面临基建并账的时候一个大难题,到底是按卖掉房子算还是按固定资产转入再说卖的事,卖房子这个事是客观存在的,基建工程没有决算也是客观存在的,现在要怎么处理还真是个不好搞的问题。我想能不能把此文转交财政部相关政策研究部门,给个明确的处理方法,别让基层在这里为难。大家都不容易。


         现实中省内各高校多多少少都存在这个状况,财政部没有给一个基建并账的处理意见,但是河南省财政厅给了一个明确的处理意见,但是仍然无法覆盖到这个实际情况。我想请财政部和河南省财政厅能否再用用功,研究研究这个实际情况该如何办?这个普遍情况众所周知,财政厅肯定也知道,省内高校可都是财政厅直接对口单位。


        看到本文的你,有什么主意或者想法请留言,或者私信给我咱好好讨论下这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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