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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河南财政厅会计处公开信:政府会计新旧衔接指引有点理解不到位
作者:admin;更新时间:04-04 11:52

原创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元常富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的公开信: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操作指引有一点点理解不到位或者存在误解请及时回复:此信一并发河南省财政厅领导信箱,也相当于找到了官方沟通途径。

尊敬的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领导:

       2019年1月1日,政府会计制度全面,我本人是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坚定拥护者和基层会计咨询培训服务人员,收集财政部和财政厅各种文件努力学习,力争为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出点力,力求国家治理越来越好。关于政府基建并账,财政部没有给一个详细的指引文件,但是我们河南财政厅会计处给了一个指引,这就是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操作指引网址:http://202.102.238.36:8002/henancms/xzsydwkjzd/734.jhtml,这个指引对我们实际工作实在是大大的促进,好比茫茫大海中的一座灯塔,为会计处的辛劳付出点赞,你们辛苦了。

       但是会计处的这个文件,其中有一个基建并账科目对照表存在一点点理解问题,或者说是我没有理解到位,那就是附件2中关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对照新政府会计制度在建工程这个对照方式我觉得有点不妥,尽管上边有说明应当首先参照《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 号)和《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 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参照两个文件可能也并没有问题,但是现在新旧衔接有新文件使用,对应的基建账并入的是新政府会计制度,而不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属于适用文件不合适。

       《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 号)中关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对应科目确实是对照到在建工程中,原文摘抄如下:(6)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但是此文件是2013年基建并账指导文件,并入的是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而此次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对应的是财政部财会【2017】25号文件《政府会计制度》,其中明确规定201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不再执行,也就是说,此文件也就不能再做依据,但可做参考。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 号)中关于基建并账的说明中是对应关于 2012年 12 月 19 日发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会计制度也是财政部财会【2017】25号文件《政府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废止的制度,两个文件所规定的制度均并入财政部财会【2017】25号文件《政府会计制度》。为此参考文件以新为准的原则来说,参考文件并不能作为依据只能作为参考。

        财会﹝2013﹞2 号中关于在建工程并账要求描述原文摘抄如下:将 2012 年 12 月 31 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此规定是当时的执行规则。现在仍然是对应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在财政部没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情况下,财政厅文件虽然给大家指引了方向,但是此参考使用文件不是太合适。

        本人粗浅的学识学习认为,预付账款在基建账中是分两个科目,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应当并入预付账款下设基建预付款将两个科目对照余额并入比较合适和正确。同时在财政厅指引文件中附件3中,有一个描述:2.在建工程: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与原账“在建工程”对应,需对原账进行分析转换。应将“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进行拆分转换相应科目,我认为这个附件描述是正确的,但是和附件2的对照表是不一致的,一个指引文件出现两个附件前后不一的情况实属罕见难以理解。

       与当前新政府会计制度改革配套的最新新旧衔接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摘抄如下:

行政单位新旧衔接文件规定原文摘抄: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和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事业单位新旧衔接文件规定原文摘抄: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单位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种种资料证明,财政厅会计处指引文件所对应的附件二,引用文件不合适,对照表有瑕疵,期望此文能得到官方回复,以解我心中疑惑,建议能给大家一个更详细的解答。

       但是这样给出的对照表容易引起误解和误导,我们基层人员不是学者,不是研究政策的人,也不是制定政策的人,需要的是一个简单粗暴可执行的对照表,也就是拿来就能用的对照表。对照表作为过渡表格也许没问题,但是作一步到位的新政府会计制度并账对照表就不合适。各种证据证明基建预付两个科目应当并入新政府会计制度预付账款中。

       指引文件作为政府指导文件应当严谨一些,参考文件要合适,表述要准确,内容要具备可操作性。现在的状况很多人容易造成误解和理解不到位,此只是建议,期待能得到一个回应。

       本人不才,之前发布了一篇关于此文件的研究文章,其中描述可能有些措辞不当,给会计处工作带来一些不良影响,那都是为吸引流量而来,并非有意,期望谅解,若有不便只能说抱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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